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简称“山东省曲协”。英文全称是“SHANDONG PROVINCOAL QUYI ARTIST ASSOCIATION”,缩写为“SQYAA”。
第三条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曲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是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济南市槐荫区威海路2766号山东文化艺术大厦。
第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的宗旨: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致力于繁荣我省社会主义曲艺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而努力奋斗。
第九条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的业务范围:承担曲艺艺术门类的作品创作;组织赛事评选、演出展示、评审考级等工作;承担艺术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交流、文艺志愿服务、传统艺术整理与保护、会员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对各团体会员、曲艺工作者和新的曲艺组织、新的曲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组织广大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开展理论学习、深入生活、曲艺创作、成果展演、产业运作、曲艺评奖、学术研论、人才培养、对外交流、惠民演出、评审考级、承担艺术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交流、文艺志愿服务、传统艺术整理与保护、会员服务管理、权益保护和行业管理等工作,对会员和各团体会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积极加强曲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曲艺界行风建设,加强对曲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引导曲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曲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曲艺工作者。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聚焦创作生产优秀作品这一中心环节,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曲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十三条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所在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会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会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单位的公益性。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行使本会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议、资金管理权等。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审定本会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对本会人员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设区的市级曲艺家协会,为山东省曲艺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业和行业曲艺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山东省曲艺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山东省曲艺家协会,加强会员管理监督、引导服务,建设基层曲艺队伍,对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章程,执行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的决议,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完成山东省曲艺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户籍在山东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曲艺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的团体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及为协会建设做奉献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会员退会需由所在本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山东省曲协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和理事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山东省曲艺家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和审查全省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或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特邀产生。全省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理事候选人。全省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主席团(扩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理事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山东省曲艺家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山东省曲艺家协会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协会领导班子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组成,秘书长经省文联党组同意,由主席团聘任。主席(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曲艺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产生,顾问由主席团聘请。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每年一次向省文联党组述职,协会主席团成员每年向协会主席团述职。主席团成员任期内两次不参加述职或两次述职不合格者,按自动退出协会职务处理。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或不参与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按自动退出协会职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失德失范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管理权限,经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人代表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章程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包括开展业务活动、资产损益、变更登记执行、绩效和受奖罚、涉及诉讼、社会投诉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条 本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附则
(一)本章程经2023年7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三)本章程解释权属山东省曲艺家协会。
(四)本章程自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威海路2766号山东文化艺术大厦
邮编:2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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